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信息。
證明
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簽發拒絕證書。
或者出具退款理由。未出具拒簽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責任。
第六十三條持票人不得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潛逃或者其他原因而被拒絕。
無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相關證明。
第六十四條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應當
法律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它具有拒絕證明的效果。
第六十五條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或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
如果他在法律上證明了這壹點,他就失去了對前任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前任拒絕的理由;其前身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
是第壹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匯票的各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由於通知延至其前身或
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責任,但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通知在規定期限內郵寄到法定地址或者約定地址的,視為通知已經發出。
第六十七條依照前條第壹款規定作出的書面通知,應當記載匯票的主要內容。
並解釋該票據已被拒付。
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按照匯票債務人的順序,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任何壹人、數人或全部行使票據權利。
追索權。
持票人對壹個或者多個匯票債務人有追索權的,仍可以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主張權利。
行使追索權。清償債務後,被追索人享有與持票人同等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如執票人是背書人,則
後繼方沒有追索權。
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至結算日。
按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簽證明和簽發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簽發收到的利息。
和費用收據。
第七十壹條被追索權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要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
(壹)清償總額;
(二)前款所稱金額,自結算之日起至追索結算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
計算利息;
(3)發出通知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人被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
利息和費用收據。
第七十二條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