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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有什麽區別?

1,定義

(1)事故,是指人們(個人或集體)在活動過程中為實現某種意圖,突然發生的、違背人們意誌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2)安全責任事故,是指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事故。

2.定性分析

①?根據《刑法》第16條,事故:“雖然某壹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不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犯罪。”

②?安全事故是明知可能有危險而不采取防範措施,或者防範措施不夠,不按規定操作或監督的過錯。屬於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

3.確定標準

(1)事故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將事故認定為犯罪,則違背了主客觀相統壹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

②?安全事故的依據是國家頒布的各種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程序、規則、章程、規定、辦法、制度等。員工在實踐中認可的有效操作習慣和做法。

擴展數據

事故賠償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對適用法律作如下解釋:

第壹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受害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 * *故意或者* *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其侵權行為直接組合產生相同損害結果的,構成* * *侵權,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以侵權人為被告起訴某* * *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以侵權人為被告的其他* * *作為被告。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第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攬人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疏忽造成的事故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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