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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履行的重要法律責任。

解釋義務。即要求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特殊情況下應及時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壹般來說,說明義務的範圍包括病情和治療措施,包括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發展趨勢等信息,以及疾病的名稱、診斷依據等診斷信息。所述醫療措施包括可供選擇的治療措施、各種措施的優缺點、擬采取的措施、措施的治療效果和大致費用、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和風險、不采取醫療措施的危害性。特殊情況下,應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治療方案。醫療風險包括治療措施可能出現的並發癥、後遺癥和不良反應,替代治療方案包括各種治療方案及其優缺點。在解釋時,應以患者能理解的條款和方式進行,解釋的內容、方式和程度不應由醫務人員自己的標準決定。

緊急處理的義務。即當患者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時,經醫療單位負責人批準,醫務人員將立即實施相應的治療措施。生命健康權屬於患者本人,在診療活動中應尊重其決定權。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當患者無法行使知情同意權時,醫務人員應當從患者利益出發實施緊急救治,既符合救死扶傷的職業道德要求,也體現了法律對生命健康權的尊重。

註意義務。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應高度關註患者,盡最大努力謹慎關心患者,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第壹,在對不良結果的預見中,醫務人員在診療前必須意識到所有可能的危害和損害,采取措施預防危害和損害的發生是為了避免不良結果,即醫務人員可以放棄危險行為或者在醫療行為中更加註意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不良結果,這是轉醫生的義務,即應當對患者作出超出其領域或者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指示。說明建議轉院的理由和必要性。當患者因病情危重需要轉送至具備救治條件的醫院時,對病情危重者負有及時、必要的診斷和治療,對不願轉院或無轉院條件者繼續診斷和治療,在藥物選擇上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是其他註意義務。

保留信息的義務。病歷是患者在醫院進行的會診、檢查、診斷、治療和護理的全部醫療文件和資料,還包括醫務人員對疾病的發生、發展和改善情況的分析、醫療措施和費用支付的原始記錄。作為醫務人員,首先要及時、真實地填寫和記錄患者的癥狀、檢查結果、診斷結論、治療過程和效果,確保內容客觀、真實、完整,然後妥善保管,治療過程中全面收集並認真保管,治療結束後及時整理歸檔。

保密義務。醫務人員應當對診療過程中獲得的患者隱私保密。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體檢、器械穿刺、接觸了解或觀察等方式了解到的患者的私處、病史、身體缺陷、特殊經歷、個人經歷等,屬於患者的隱私,未經患者同意,醫務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

適度診療義務。醫務人員應當根據醫療合同和法律規定,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出發,以現有技術和水平實施符合疾病診療需要的醫療。第壹,醫療要符合患者的實際需要,要考慮到患者的病情和經濟承受能力,做到療效最好,經濟成本最小,對患者的傷害最小。如果藥物可以治愈,就不要做手術,不要切除肢體和器官。方便快捷,方便患者的治療和生活,快速的治療措施才能達到最佳的治療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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