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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的養犬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隊、警察、導盲員等特種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特殊用途犬的管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養犬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養犬納入網格化社會治理內容,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流浪犬進行控制和處置,防止疾病傳播。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養犬登記和養犬許可證發放;

(二)處理犬只擾民傷人事件;

(三)查處涉犬違法犯罪行為;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六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犬只免疫和檢疫;

(二)監測和處理狂犬病等犬類疫情;

(三)監督管理犬類診療活動;

(四)為病死犬的無害化處理提供技術指導;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處占用道路和公共場地進行養犬管理的行為;

(二)查處影響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三)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網格化社會治理的要求,依法、文明開展養犬宣傳教育活動,勸阻非法養犬,調解養犬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制定文明養犬公約或者章程,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養犬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引導養犬人規範養犬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予以配合。

犬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倡導養犬人規範養犬行為。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和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後及時處理。第十二條養犬人養犬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並取得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借、塗改、偽造、變造犬只免疫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免疫證。第十四條養犬人持犬只免疫證明、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犬只信息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

養犬信息發生變化的,養犬人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立犬只免疫登記壹站式服務站,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負責建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行養犬管理事項網上辦理,並與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應當記錄下列信息:

(壹)養犬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和養犬場所;

(2)犬只的接種信息、品種、出生日期、主要身體特征和照片;

(三)變更、註銷、更換犬只免疫證;

(4)其他需要記錄的信息。第十七條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因客觀原因不能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妥善處理犬只或者送犬只收容機構處置。

鼓勵狗主人給狗絕育。第十八條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為犬只懸掛狗牌;

(二)采取牽引帶牽引等安全措施;

(三)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攜犬進入露天廣場、公園等。服從管理,避開人群密集區;

(五)及時清理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泄的糞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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