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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範養老服務行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和發展促進。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基於家庭成員的贍養和扶養義務,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教育培訓、精神慰藉、緊急救助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基本保障、利益多元的原則,構建居家社區機構與醫療衛生保健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將養老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推進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研究解決養老服務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的統籌組織、監督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養老服務業的規劃和發展推進。

衛生部門負責促進老年人醫療保健和健康服務的結合。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為老服務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參與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完善公開、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和誌願服務組織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八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準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作用,引導和規範養老服務發展。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互補、信息互通、市場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開展長三角區域養老合作,促進區域養老服務壹體化發展。第十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經濟贍養、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鼓勵家庭成員與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第十壹條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贍養老人、孝順老人、尊重老人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二條鼓勵老年人在知識、技能、經驗、品德等方面發揮專長和作用,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養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組織、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編制全國空間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老年人口、公共服務資源和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明確養老機構、鎮(街道)養老服務綜合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空間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依法以劃撥方式供應。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新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通過租賃、出讓等方式優先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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