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消防安全和電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法規對軍事用房、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和風景名勝區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規範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綜合協調,組織處置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統壹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標準;
(二)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白蟻防治和危險房屋管理的監督檢查;
(三)建立全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臺;
(四)組織編制全市房屋安全應急預案;
(五)指導、服務和監督縣(市)、區開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白蟻防治單位的行業管理;
(七)建立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庫;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第六條縣(市)、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組織房屋使用安全檢查,督促檢查危險房屋;
(二)組織、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開展危險房屋治理,並負責解決危機的記錄工作;
(三)組織編制房屋使用安全應急預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四)依法查處房屋使用安全違法行為;
(五)宣傳房屋安全和白蟻防治知識;
(六)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轄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檢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二)協助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管理和應急處置;
(三)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納入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房屋安全管理舉報和投訴;
(四)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日常安全檢查和報告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檢查和報告制度,開展日常檢查,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檢查中發現的房屋使用安全問題和隱患。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共建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第十條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舉報投訴機制,公開受理,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並對實名舉報人、投訴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房屋的安全使用第十壹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的責任人。
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人。
房屋所有人失蹤或者房屋權屬不明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人。第十二條房屋使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的使用承擔下列責任:
(壹)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3)控制白蟻;
(四)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五)危險房屋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謹慎使用房屋,發現房屋異常或者有白蟻危害的,應當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使用責任人履行房屋使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