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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不真實的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有貨幣屬性。目前全球發行的數字貨幣有數百種。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和無限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和公告,虛擬貨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和融資活動。

2013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指出,比特幣具有無集中發行主體、總量有限、使用不受限制、匿名性四大特點。比特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因此並不是真正的貨幣。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現階段,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作為中央交易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比特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清算和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人民幣與外幣的比特幣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存儲、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把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

2065438+200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幣向投資者募集的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壹種未經授權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出售代幣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65438+2008年8月24日,中國銀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的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吸收,

2021,18年5月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投機活動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公告》,重申虛擬貨幣僅具有商品屬性,不具有貨幣所有權的本質,並明確指出, 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投機行為滋生了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犯罪活動的風險,嚴重侵害了人民的財產安全,再次要求相關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此外,需要特別註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法》。新增加的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首次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納入民法保護範圍。這意味著,雖然國家嚴厲打擊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投機行為,但比特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的壹些案件中,法律仍然保護因將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合同糾紛。

所以要對金錢有正確的認識,正確看待虛擬物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第壹,正確理解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主要有四個特點:無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無限、匿名。比特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因此並不是真正的貨幣。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二。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作為中央交易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比特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清算和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人民幣與外幣的比特幣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存儲、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把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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