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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則

行政許可聽證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給予當事人對重要事實發表意見的機會,以公開、公正、民主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程序。以下是《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則》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行政許可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就審查意見提供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舉證、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經確認無誤後,由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行政許可聽證的條件是什麽?

行政許可聽證的條件:

(壹)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三、行政許可聽證的適用範圍

就其功能而言,聽證應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但是,采用聽證程序必然會產生人力和財力成本。因此,不可能在作出所有行政行為之前要求聽證。那麽,制定壹個科學合理的聽證程序範圍是非常必要的。確定聽證範圍必須遵循壹定的原則,即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原則和成本不大於收益原則。

聽證程序範圍的設定必須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即在個人利益可能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適用聽證程序;壹般而言,應允許行政機關自由決定是否適用聽證程序;行政決定輕微影響當事人權益或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適用聽證程序。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嚴重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優先考慮公共利益。這就是各國在國家安全、軍事、外交和突發事件中不適用聽證程序的原因。

聽證程序的設置還涉及到成本與收益的關系。這裏的成本是指行政機關在適用聽證程序時必須承擔的人力和財力。效益是指應用聽證產生的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果只考慮這個程序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忽略了它的成本,那麽它也是壹個沒有生命的程序制度。

但如果為了避免人力消耗而不適用聽證程序,可能在短期局部利益上降低了成本,但從長遠和全局來看,是對行政目的、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嚴重損害,需要以更高的代價來彌補。因此,確定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必須綜合考慮成本與收益的關系,以成本不大於綜合收益為前提。

法律客觀性: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和反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關註。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行政處罰法,實施於1996年。隨後,1998實施的價格法和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相繼規定了聽證制度。下面只介紹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壹、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特點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壹個環節。在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證,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進壹步查明事實,核實證據。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如下: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是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同於復議和訴訟,是壹種事後監督程序;聽證程序是壹種事前和事中的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糾錯程序。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如吊銷信封生產監制證、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相對較大的罰款。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對公民罰款654.38+0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654.38+0萬元以上,屬於較大數額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會導致行政處罰的失敗。三。主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壹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有關人員主持聽證,辦案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記錄員也應當執行上述規定。四。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舉行。聽證程序按照下列規定舉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辦案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要求聽證後,法制辦或者承辦法制辦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以及申請回避、委托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壹並移送案卷。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聽證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部門負責人審核,並根據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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