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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再審程序?

新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的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進壹步修改了民事再審審查制度,完善了“向上壹級申請再審”的再審審級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在法定條件下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修改了關於再審事由、申請再審期限和審查程序的規定,使再審審查制度立法內容更加豐富、制度更加科學、理由更加明確、程序更加完善。對於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促進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新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如何正確適用再審審查程序的新規定,是人民法院面臨的壹項緊迫任務。我們認為,正確適用再審審查程序新規定,應當在準確理解立法本意的基礎上,探索更便於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更便於當場查明事實、解決糾紛、更便於法院自覺接受監督的工作機制和方法。為此,我們應重點解決以下四個問題:

壹、關於申請再審管轄法院

新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在堅持“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當事人人數眾多、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改變了申請再審案件壹律由上壹級法院管轄的原則。

據統計,當事人和公民人數較多的案件占高院受理的民事再審案件總數的30%左右。如何在基層解決這兩類糾紛,解決地方立法意圖,同時避免多次重復申請的情況,是適用再審審查新規定的首要問題。我們認為,解決這壹問題,可以借鑒上訴案件的移送方式,探索建立向壹審法院提交申請材料,區分不同情況,由壹審法院受理或者由壹審法院向上級法院提交案件的再審案件受理新機制。具體想法是:

(壹)壹方人數眾多,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向第壹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壹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的時間。

當事人和公民數量較多的案件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鄰裏糾紛等。壹般爭議金額較小,法律關系簡單,甚至訴訟金額小於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成本。為落實立法方便當事人申請再審,進壹步降低申請再審的訴訟成本,這兩類案件的當事人應向壹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壹審法院將收到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材料。建立通過壹審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材料的工作機制,方便當事人申請再審,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二是統壹案件入口,避免上下級法院重復審查、矛盾判決的問題;三是便於壹審法院掌握法院生效判決申請再審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高審判質量;第四,便於壹審法院進行判決後解釋,化解矛盾。通過壹審法院對生效判決的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等解釋,讓當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判決,避免因不理解判決而盲目申請再審。當事人向壹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的時間。

(二)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壹審法院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

壹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後,根據當事人是否選擇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壹次分案。當事人選擇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壹審法院應當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請再審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在當事人補正後及時受理審查。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壹審法院說明當事人同意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壹審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壹審法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將申請材料、案卷材料和對案件的解釋報送上壹級法院。

當事人在再審申請中明確選擇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壹審法院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壹是進行判決後解釋。圍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做好生效判決的事實認定、證據受理、法律適用、審判程序等方面的深入解釋和進壹步和解工作,告知當事人有權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具體解釋程序和要求可由各高級法院根據當地情況進行細化。二是對案件進行二次分流。經解釋,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再審申請材料退還當事人;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經申請可以出具再審裁定書和調解書;當事人同意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及時向上壹級法院提交案件。三是及時上報案件材料。對於需要報送上壹級法院的案件,壹審法院應當及時調整案卷,指定釋明報告,連同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壹並報送上壹級法院。壹審法院原則上應在壹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二、關於“當事人人數眾多且雙方均為公民”的範圍。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賦予人數眾多、兩個公民的案件當事人選擇申請再審法院的權利。壹是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二是便於法院當場查明事實、解決糾紛。為實現這壹立法目標,要求在具體適用中盡可能擴大當事人享有選擇權的範圍,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壹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意願。我們認為,可以根據以下標準界定兩類案件的範圍:

(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範圍

壹個案件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可以視為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以壹方當事人為三人以上標準界定當事人人數較多的案件範圍,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選擇權,實現立法目的,又可以明確壹審法院接收案件材料、享有管轄權的案件範圍,避免上下級法院重復受理案件,可以探索試行壹段時間。值得註意的是,壹審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三類以上案件,更適合於查明事實、就地解決糾紛,具有普通訴訟的特點,因此可以作為當事人人數較多的案件。

(二)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範圍。

符合三個條件之壹的案件:壹審原告、被告是公民,二審上訴人、被上訴人是公民,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公民,可以視為雙方當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我們認為,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壹的案件,應當屬於雙方當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

1.壹審原告和被告都是公民。原告和被告都是這場訴訟的當事人,是雙方當事人審理模式下民事訴訟的基本參與人。此類案件的範圍應以原告和被告為基礎進行界定。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壹審生效判決,原告和被告都是公民;第二,二審生效的裁判,壹審階段的原告和被告都是公民。

2.上訴人和二審被上訴人都是公民。二審的審判範圍是當事人的上訴範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是二審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是公民,應該屬於這種情況。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壹審原告、被告和二審上訴人、被上訴人是公民;第二,壹審原告、被告壹方是公民,第三人是公民,第三人上訴或者是被上訴人,二審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是公民。

3.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都是公民。再審審查的範圍是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都是再審審查階段的當事人。無論是壹審還是二審的當事人是否為公民,只要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在再審申請階段都是公民,也應該屬於這類案件。

第三,關於申請再審期限新規定的適用

(壹)新舊法律的銜接

關於2013 13 1之前生效的法官申請再審期限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則上應當以2007年《民事訴訟法》規定計算的申請再審期限為準,具體應當以申請再審期限是否在2013 13 1之前屆滿為準。分為兩種情況:壹是申請再審期限已於2013 10 10月1之後申請再審的案件,不予受理;二、申請再審期限至2003年6月65438+201日和2003年6月1日尚未屆滿的案件,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申請再審剩余期限不足六個月的,無論申請再審的理由如何,申請再審期限均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計算。

2.申請再審剩余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限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但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申請再審的除外。

3.雖然申請再審的剩余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但根據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

(二)申請再審審查標準的受理階段。

關於受理階段如何審查申請再審期限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於2013 1以後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的,可以不區分其所依據的理由,符合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申請再審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需要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申請再審。

2.應當書面說明再審理由的發現時間,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以審查當事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超過六個月的再審理由。

3.應當提交支持再審事由的新證據,以及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理由、原審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證據、原審所依據的裁判文書已經撤銷或者變更的證據,或者枉法裁判的刑事判決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四、關於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新規定的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賦予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確立了先申請再審後檢察監督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我們認為,下列兩種情況,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不應當作為申請再審案件予以受理:

壹是再審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為了平等保護雙方權利,如果對方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應當予以受理。

二是當事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已經適用再審程序作出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只能對再審判決申請檢察監督。據此,目前適用於不服再審判決申請再審的“民在申字”案號不應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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