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七章,相鄰關系如下:
1.根據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2、根據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3、根據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和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4.根據第87條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5.根據第88條的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和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道,必須使用相鄰土地或建築物的,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應提供必要的便利。
6、根據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7.根據第九十條的規定,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或者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8.根據第九十壹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9.根據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物業權利人利用相鄰物業進行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活動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擴展數據
其他相關法律:
《物權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七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交通、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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