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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6開始,我國第壹部老年人保護法開始實施。

1996 8月29日,NPC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於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壹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作為壹個老年人,我們當然應該知道這樣壹條法律。我不是壹個老人,但作為壹名律師,在與法律打交道時,我非常關註每壹條法律,這條法律也不例外。我認為,老年朋友要把握這個規律的基本內容,應該註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老年人權益的內容。

壹般來說,法律上區別於“任何人”等壹般主體的主體,如本法中的“老年人”,總是基於此類主體的特殊性。對於普通人來說,老年人的特殊性在於他們的老年狀態,需要社會進壹步的關註和保護,否則這類公民的基本權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同樣,老年人的權益也以壹種特殊的方式被提及,這從普通公民的權益中脫穎而出。

在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的權益主要有:獲得幫助的權利;國家安全權;獲得支持的權利;老年人優先。限於篇幅,這裏主要講的是求助權。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憲法的這壹“物質幫助權”規定進壹步具體化,表現為“總則”部分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原則規定,進而將這壹原則精神貫穿於所有法律中,通過國家保障、強調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支持和幫助、壹般社會活動中的優先照顧等規定來實現。

在獲得幫助的權利中,獲得司法援助的權利需要特別關註。該法第39條規定了優惠律師費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第45條規定了先予執行制度。這些制度是老年人求助權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在老年人權益保護中具有不可忽視的現實功能。

第二,法律如何保護老年人的權益?

以上陳述了老年人權益的內容後,本法關於保障這些權益的規定有什麽特點?這部法律和其他法律壹樣,也規定了“法律責任”壹章,以法律強制手段確保老年人權益的實現。

由於老年人權益只是普通公民的突出權益,而不是例外,我國對普通公民權益的保護也比較完備,因此本章的主要內容是對其他法律中已有規定的相關部分進行總結和集中,這些規定仍然是同樣的規定,沒有新的創設。如有不同,則強調國家機關行為不當,侵犯本法關於老年人權益的特別規定的,將承擔行政處罰(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這些部分與其他法律壹樣,主要來源於婚姻家庭關系法和刑法,因此其保護手段的形式主要是民事和刑事。

第三,可操作性。

就這部法律而言,由於它強調的是對老年人權利的保護,所以仍然沒有超出公民權利保護的範圍,所以可以歸入憲法部門。因為這個屬性,這個法律在法律操作上並不是很現實,也就是在實際的法律活動中不會經常被援引。但是對於老年朋友來說,這部法律對老年人權益的規定無疑是壹個很好的總結,可以幫助他們通過它找到法律幫助的線索,這可能是這部法律更現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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