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重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何保護未成年人:
1.在家庭保護方面,強調加強公益性家庭教育引導服務,探索對依法收養孤殘兒童、非婚生父母履行監護職責的家庭實行公共服務優惠;
2.在學校保障方面,強調推進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全覆蓋,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學生管理服務,推動學校社會工作發展;
3.在社會保護方面,強調要完善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慈善行為引導機制,明確專業社會組織培養目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放寬救助家庭經濟條件限制;
4.在網絡保護方面,強調要推動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行業規範和行為準則,推動建立統壹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認證系統;
5.在政府保護方面,強調要提高長期監護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建立健全臨時監護制度,建立監護評估制度,構建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境聯合執法機制;
6.在司法保護方面,強調對性侵或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實行壹站式取證保護機制,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改革。
綜上所述,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文化水平的不斷發展,未成年人犯罪頻繁發生,呈上升趨勢,已成為壹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重點不是懲罰,而是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預防和挽救。要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日益嚴重的趨勢,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