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的關系是:禮是法的引導,法是禮的維護。也就是說,道德為主,懲罰為輔。
從唐律的內容來看,大多體現了“壹刀切”的觀念。也就是說,唐律的內容遵循了禮法的精神和要求。事實也是如此。唐朝只有57部名法,儒家經典卻有40多部。儒家存在於儒家經典中,儒家經典是這壹思想的直接體現。
具體實施方式如下:
首先,《唐律》中的總則是在其第壹部名法中規定的。它體現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對其他統壹內容具有制約作用。確定這些原則的主要依據是禮儀。《唐律名案劄記》中“女子有官銜、市名”壹文規定:“女子有官銜、市名,罪犯應依議、請、減、贖、當、免其親屬之法。”
其次,在唐律中,罪名是很重要的壹部分,壹些主要罪名都是從儀式上設置的。“十惡”中的不和罪就是如此。《唐律名例註》中的“十惡”壹文,引用了《禮記》、《孝經》中的經典句子來說明“不和”罪的名稱來源於禮。上面寫著,“李雲:‘樹立信念,培養相互理解。’教導說:“公民和諧。”同意的也接近。在這壹條之內,所有的親戚都互相有罪,因為九家不和,所以說‘不和’。“叛亂和內亂等罪名的命名也是如此。
最後,五刑是唐律中的主要刑種,其中刑種和刑種的確定是以禮為基礎的。《唐律名家筆記》中的“五刑”壹文,從李周那裏尋找到了確定刑種的依據。他說,“李周說,‘它的奴隸們被判入獄’,而‘讓他們為所欲為,把他們埋在土裏接受教育。“作案後放棄三年,作案後放棄兩年,作案後放棄壹年。”這也是監禁的結合。“壹般刑事規則、罪名和刑罰是唐律的內容和主要要素,其確定是以禮儀為基礎的,並引用儒家經典加以解釋,說明禮儀在法律中確實具有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