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雇傭協議無效:
1.非畢業生與畢業生本人簽訂的協議;
2.用人單位無就業權或無就業計劃協議的;
3、不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就業規定或就業範圍約定的;
4.以欺詐、隱瞞或偽造等手段簽訂的協議;
5、未經用人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簽署協議並加蓋公章的;
6、未經學校審核、蓋章和註冊的協議,或經學校審核、蓋章後發現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協議;或由學校審核、蓋章、登記,但未經省就業部門批準的協議;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用工政策規定的約定。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就業協議書是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書面合同,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壹制定。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2.目的不同:就業協議主要反映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的情況和意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指勞動者與企業、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3.內容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己,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納入就業計劃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面,更加具體,勞動權利和義務更加明確。
4.時間不同:就業協議是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前制定的。
5.時間限制不同:就業協議僅指學生畢業後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應當載明合同條款、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解除等內容。,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