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際工作需要來看,以下幾點值得關註:壹是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相當於壹部小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使後續的相關規則和標準有了上位法;二是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商提出要求,針對部分企業任意停止服務或依靠壟斷優勢敲詐用戶、隨意收集用戶信息的問題。第三,在實名登記制度的基礎上,規定了反恐法確立的壹個電信用戶,對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業務的實名登記制度要求,但這個實名指的是“前臺匿名,後臺實名”,不影響用戶隱私;四是規範重要網絡安全信息發布服務。現在很多企業或機構都在發布漏洞、安全事故等信息,壹些虛假信息造成了廣泛的不良影響。國家將制定這方面的法規;五是明確網絡經營者的執法協助義務;第六,從法律層面規定了互聯網非法信息的清理,使國家互聯網管理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七是建立了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特別是運營商的強制性義務,並授權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八是建立了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響應體系,有利於解決現有多個部門發布預警通報、應急預案體系不完整、不協調的問題;九是建立通信管制系統,支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但同時通信管制的權限嚴格限定在國務院;十是進壹步理順網絡安全工作體制,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壹條: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的方針,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網絡安全人才培養,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防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