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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下幾個繼承案例提問。

1,不是結婚,是同居。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同居是指未取得結婚證,以夫妻名義生活。

2.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3.壹個兒子和兩個女兒繼承。他的第壹繼承人只有幾個孩子。

繼承法第十條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4.自寫遺囑、代理遺囑、公證遺囑都可以,但公證遺囑最有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壹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自書會簽老人自己的名字。

立遺囑人、老人和兩個證人的姓名。

公證會要求老人親自去公證處,並簽名。

關於法律規定,請參見上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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