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標準

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標準

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沒有具體數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其中,必要的生活費可以理解為基本生活費。

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660元調至690元。

二、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全市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標準由每年不低於10470元調整為1087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準由每年不低於8910元調整為9310元;城市貧困人口基本生活財政補助標準由每年不低於12144元調整為12690元。

三、特困人員護理補貼標準

全市農村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貧困人口護理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調整為每人每月365元;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貧困人口護理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貧困人口護理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18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 上一篇:手機記錄訴訟有用嗎?
  • 下一篇:特殊兒童教育學中特殊兒童的分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