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660元調至690元。
二、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全市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標準由每年不低於10470元調整為1087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準由每年不低於8910元調整為9310元;城市貧困人口基本生活財政補助標準由每年不低於12144元調整為12690元。
三、特困人員護理補貼標準
全市農村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貧困人口護理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調整為每人每月365元;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貧困人口護理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貧困人口護理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18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