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前審查和事後審查
(1)事前審查是在規範性文件尚未頒布實施時,由主管機關對其進行審查。
審查合憲性,修改或撤銷違憲文件。
(2)審查是指規範性文件發布後,相關主體對其合憲性的審查。
如有疑問,主管機關應對其合憲性進行審查,並撤銷違憲的規範性文件。
(3)為了更好地保護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有些國家兩者並用。比如,我國憲法規定了前置審查(如規範性文件需經批準才能生效的審批制度)和後置審查(如不需要經全國人大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備案制度)相結合的制度。
(2)附帶審查和憲法申訴
(1)附帶審查是指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司法機關對涉案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提出質疑,國家主管機關進行合憲性審查並作出裁定。附帶審查多為司法機關為保障憲法實施而采用。其特點在於規範性文件審查的“附帶性”,即只能審查具體案件所涉及的規範性文件,規範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不能不參照案件直接審查。
(2)憲法申訴是指公民在其憲法權利受到損害時,向憲法法院或其他機構提出申訴,要求其審查相關行為的合憲性,以保護其憲法權利。壹般來說,公民只有在用盡了所有其他救濟手段,並且無法得到有效救濟的情況下,才應該使用憲法申訴。
2.從憲法保障的方式來看,我國采取的是審前與審後相結合的方式。例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又如《立法法》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等等。
事後審查主要是指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以及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