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功能: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及時、適當地為實現權利、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
實體法,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功能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
2、內容不同:
程序法是以保障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保障。審判活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程序法主要指程序法,是規定實現實體法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實體法,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和刑法。
3.不同的狀態:
程序法,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
在實體法、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忽視程序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或法律保護的具體情形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程序法是規定保障權利和權力的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程序法是為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的程序法,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當然,這種劃分並不是絕對的,壹些程序性問題往往在實體法中有規定,而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在程序法中有很多規定。程序法是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保障,審判活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