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違法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隱私、死者人格利益及其他人身利益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侵害導致永久滅失或者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禪三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國家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十二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其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事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死者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遺體、遺骨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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