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則
動產物權變動主要分為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和基於事實行為的變動。
1.基於法律行為的變更主要包括合同行為和追認,基於法律行為的變更主要因素包括生效的法律行為和公示(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
2、基於事實行為的產權變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善意取得財產的占有,即使轉讓人無權轉讓所有權,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是法律的明文規定,財產的原所有權人無意讓與第三人。但因為是對第三人有利,為了著眼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物權發生了變動,所以不是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2)因特殊原因引起的物權變動主要包括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引起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從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生效;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根據特殊原因取得產權的需要,向有關部門登記。
第二,保護財產權的法律規定
對物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賦予物權的合法所有人關於物權的請求權來實現的,如:
1.索賠權的確認。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返還原物的權利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3.請求權被排除,物權受到妨礙或者可能受到妨礙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4.返還請求權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5.損害賠償請求權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動產的交付形式
根據民法對動產交付形式的規定,動產交付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實現:
1,單純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2.指示交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不交付。
3.所有權已變更。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