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承兌人未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追索權之前,需要確認已經向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同時需要確保取得相應的拒絕證明。持票人取得上述證明後,應當及時向所有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票據到期仍不能償還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於行使票據追索權的過程是負責任的,需要大量的證據材料,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委托律師進行調查處理。
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壹種。指由收款人開具並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或由付款人開具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商業銀行開戶的法人,而且必須是基於合法的商品交易。匯票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責無條件支付到期票款,匯票可向銀行貼現或流通轉讓。在商品交易中,賣方向買方索要匯票付款時,付款人必須在匯票正面簽署“承兌”字樣,並加蓋銀行預留的印章。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當向開證行支付全部金額。票據到期後,銀行會隨票據從付款人賬戶轉賬到收款人或貼現銀行。付款人賬戶到期不足支付票據的,開戶行將票據退還給收款人,收付款雙方自行結算。同時,按空頭支票的規定,對付款人處以票面金額1%的罰款。
二、商業承兌匯票的申請條件
1.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申請人必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任有真實合法的商品和服務交易關系,並能提供相應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
3.要求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的交易合同必須合法、完整,即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必須符合可轉讓比爾·勞,符合系統規定的商業承兌匯票簽發、背書、承兌條款的要求,票據上沒有“不可轉讓”、“質押”等字樣。
4.在現崗位開立存款賬戶。
5.貼現申請人的經濟效益和信用狀況良好。
6.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流通票據法
第十九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條票據簽發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以欺騙銀行或其他匯票當事人。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或多或少應該知道,如果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對方沒有錢,就要去法院進行保全,凍結對方的所有賬戶和財產,否則可能什麽都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