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是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體現了市場經濟規律對競爭活動的基本要求。(壹)自願原則,是指經營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根據自己的真實意願自主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可以自主決定特定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這壹原則有三層含義:第壹,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某項市場交易活動,這是經營者的自主權利,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非法幹涉。第二,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交易的對象、內容和方式。第三,經營者之間的交易關系反映了雙方意誌的真實表達,經營者之間經濟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是基於經營者意誌的自主表達。(二)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任何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在平等的基礎上表達自己真實的交易意願,設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原則有四層含義:第壹,經營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無論其外在形式如何。第二,市場交易活動中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的設定,應當是平等協商、意思表示壹致的協議。第三,由於經營者處於平等地位,應當尊重對方的獨立地位,不能脅迫對方服從自己的意誌。第四,市場對所有經營者都是平等的,每個經營者都有自主進出市場、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競爭者有平等的機會在競爭中取得成功。(三)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競爭性交易活動中,所有經營者都應當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公平合理”是實踐中人們從道德和正義的角度評價和判斷商業行為的標準。法律只能體現正義和理性,但法律不可能明確規定什麽行為的後果是公平的,什麽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原則成為道德和正義的法律體現。公平原則與平等原則密切相關。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競爭,競爭的過程和結果才能稱為公平。公平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第壹,在競爭活動中,經營者或者其他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公平合理,但不得明顯不公平,壹方不應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對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第二,所有經營者在競爭中遵循相同的“遊戲規則”,所有經營者在交易手段的使用和交易機會的獲取上是平等的;所有的經營者,無壹例外,都應該在競爭中受到限制。三是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非法幹涉和不當阻撓。(四)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經營者在競爭行為中應當信守承諾,以誠實、善意的方式從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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