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場規制法:市場規制法是調整國家權力直接幹預市場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調節市場結構,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簡而言之,市場調節法是調整市場調節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市場監管的特征
1,監管主體的公共性。在經濟法領域,金澤義雄將規制定義為公共規制。是指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政府為糾正或改善市場機制固有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而對市場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幹預。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非政府公共機構也成為監管的主體。鑒於對權力的焦慮,市場監管必須有壹定的客觀標準和程序。因此,市場監管的公開除了監管主體的公開外,還應包括監管標準和程序的公開。
2.從監管角度限制。公共機構幹預經濟活動有兩個角度:積極引導和消極限制。市場調節屬於後者,即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通過限制市場參與者的自主權,對價格限制、數量限制或經濟許可等妨礙市場機制發揮應有作用的現象進行限制。
3.監管政策的動態性。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市場監管始終處於動態之中。作為經濟政策的壹部分,監管政策的選擇——比如監管什麽,不監管什麽,是收緊還是放松監管,如何結合監管的松緊程度等。,屬於公共選擇,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呈現動態性。
4.監管內容的經濟性。如上所述,根據調節的內容,可以分為經濟調節、社會調節和輔助調節。市場規制是以克服“市場失靈”為基礎,以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為重點的經濟規制。
5.監管範圍的微觀本質。雖然市場調節會對宏觀經濟產生影響,但其直接對象是微觀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