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關於某種事物或其他物體(物)的由國家強制力擔保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壹種社會關系,而不是人與物的關系;
2.雖然財產關系的客體往往是物,但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義務——發生在人與人之間,而不是人與物之間。民法確認的民事法律關系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成立的。因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據民法規範建立的法律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既符合國家的意誌,又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壹般是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建立的。只要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但主要是財產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法律事實為基礎的社會關系;
4.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5.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是補償性和財產性。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還表現在保障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上,即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是財產賠償,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
綜上所述,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客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