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組織。它的職責是調解公民之間關於人身和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的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堅持自願、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則,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二、調解協議的訂立和效力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會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幫助當事人分析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指導當事人協商。雙方當事人能夠就糾紛的解決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調解協議壹經簽署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第三,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決議的有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壹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者直接起訴。經司法機關確認的調解協議,壹方拒絕履行或者全部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總而言之: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合法權益。因此,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應認真對待,積極協商,盡量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確保障。如果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壹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31條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32條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有爭議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33條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94條規定:
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