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放縱的風險是指在知道有風險的情況下,願意承擔風險的原則。那麽,當風險出現時,妳要承擔責任,自己承擔損害後果。
2.我國法律對自我放縱的風險沒有明文規定,但有學者對此進行了探討。例如,梁慧星教授認為:“考慮到參加體育競賽存在風險,原則上,體育競賽中運動員之間的損害是免責的。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美國法律中有壹句話——自己承擔風險。
3.相關案例:
2002年著名的“吳偉訴劉波”案,原告吳偉與被告劉波是同班同學,2002年的壹天,原被告利用午休時間與其他幾名同學在學校操場踢足球。原告是守門員,被告踢的足球經過原告的手,擊中原告的左眼,造成傷害。北京同仁醫院診斷為左側外傷性視網膜脫離,經左側大網膜縮小、網膜縮小、黃斑視網膜前增生後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以劉波及其學校為被告,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認定,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特點,發生人身傷害屬於正常現象,應在意料之中。參與者無壹例外都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潛在的危險制造者,也是潛在的危險承擔者。足球中的正當危險後果是允許的,參與者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但正當危險後果的制造者不應該為此付出代價。留浪行為不違反運動規則,不存在過錯,不屬於侵權行為。另外,學校對原告的傷害沒有過錯。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著名民法學者楊立新教授認為,可以適用侵權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或自願冒險理論來處理此案。法官最終適用了自願承擔風險的原則來處理此案,這體現了他對法律的洞察力和巨大的勇氣。本案是放縱風險原則在我國審判實踐中的壹個明確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