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
(1981年6月10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自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若幹法律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不斷提出法律部的壹些問題進行解釋。同時,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壹些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壹致,也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了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我們必須加強立法和法律解釋。關於法律解釋的決定如下:
壹是法律、法令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由NPC人大常委會解釋或以法令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有原則性分歧,應報請NPC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三、不屬於其他法律、法令在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和主管機關解釋。
四、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對社會主義法制的嚴重破壞和毒害,壹些人的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同時,法制宣傳教育做得還不夠,很多人對法律和天津還不熟悉。NPC常委會認為,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要結合實際情況和問題,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利用典型案例,使廣大幹部群眾了解有關法律規定,逐步普及法律基本知識,進壹步肅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流毒,教育廣大幹部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人員,要自覺遵守和正確實施法律,依法處理人民內部的各種糾紛,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同壹切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日期:1981 6月10實施日期:1981 6月10(中央法規)。
《立法法》是全國人大通過,以主席令的形式頒布實施的壹個收藏夾。應該說是國家的基本法。
該決議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法律解釋的專門法律文件。無論從制定程序、形式和效果,都無法與立法法相比。立法法屬於基本法和上位法,制定和實施在後。如果決議與之相抵觸,當然以立法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