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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集合資金信托中,如果發現受益人之壹的財產被侵吞,這個信托還能存續嗎?否則,我們該怎麽辦?

1.信托法確實規定了以非法財產設立的信托或者以非法目的設立的信托無效。但在目前的實際操作中,受托人(信托公司)很難判斷信托財產是否真實合法地歸委托人所有。因此,在實踐中,在信托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委托人會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便在有第三方權威機構認定信托財產來源不合法時,受托人可以終止信托或者免除相應責任。

2.國內信托相關業務運作的流程為: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擁有自己的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托及受托人,並簽訂信托合同等文件並實際交付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方為生效;信托正常或異常終止後,受托人要做的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形式)將信托財產返還給委托人/受益人,信托關系隨之解除。返還的信托財產應當恢復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沒有委托人/受益人合法身份的自然人的社會身份屬性和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但此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托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托計劃相關。和妳的問題類似,沒有關於確認的明確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未知)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托財產在運用方向上屬於委托信托(即受托人代為確定);信托合同的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清算方式和形式、信托財產分配等要素同質;個別受益人非法信托財產的執行,客觀上會導致整個信托財產當期未到期的本金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托計劃的運作和信托目的的實現。至少,信托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信托財產的處置,最笨的辦法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信托計劃到期後,“非法財產”(包括本金和收益)也會根據信托協議轉移到“非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的賬戶,賬戶內的資產由當時的授權機構處置,實際上並不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因此,集合信托計劃終止後,各方都能接受並運作是壹個現實的選擇。既不違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則,又兼顧了壹般民法下的公平原則。

4.我國與信托相關的只有“壹法兩規”,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托業務領域,尤其是當信托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發生重疊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有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以及信托公司和授權機構的溝通情況,才能臨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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