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密切聯系原則。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應當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的準據法。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做出了這樣的規定。
(2)行為地法律。如果當事人未能有效選擇法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將受當事人行為地的法律管轄。日本法律1964采用了這壹原則。
(3)賣方營業地的法律。如果雙方未能有效選擇法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受賣方營業地的法律管轄。捷克斯洛伐克和奧地利都采用這壹原則。
(4)綜合運用各種硬法律適用規範。例如,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受合同訂立時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法律管轄;當事人住所地不在同壹個國家,未選擇法律的,國際動產買賣合同或者交付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或者發貨人住所地法律。
(5)硬法律適用規範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相結合。比如,當事人不選擇法律的,國際買賣合同應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或住所地法,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或工廠所在地法;如果買賣合同的準據法仍不確定,則準據法應是與合同關系的主要因素有最密切關系的法律。但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既不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不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直接適用硬法的適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