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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傘的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傘的認定標準;

(壹)黑惡勢力設立的公司、企業參股、分紅,合夥經營,或者與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共同實施犯罪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為黑惡勢力提供犯罪時間和條件,縱容、包庇犯罪的。

(三)利用自己的職權和便利,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逃避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壓制、檢舉、控告、審判和懷疑,為其提供情報,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阻止他人作證、揭發甚至教唆他人作偽證;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脫逃;或者阻撓、幹涉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壓制的;以阻撓、拖延、不履行職責等方式幹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的查處,為其獲取非法利益。

(四)以排除異己、謀取利益支持黑惡勢力為目的,違法立案、越權執法、違法辦案的。

(五)對涉黑涉惡犯罪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拒絕接處警、不立案、不調查、不取證、不逮捕、不起訴,擅自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撤銷案件的。

(七)在辦案中,泄露案情,或者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處罰的。

(八)以普通案件代替涉黑組織犯罪處理,企圖為黑惡勢力開脫罪責。

(九)捏造事實,毀滅證據,偽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審查核實證據,使涉黑涉惡犯罪分子錯過逮捕、起訴、判決或者重罪的。

(10)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黑惡勢力無法追回違法所得、贓款贓物,從而放縱犯罪的。

(十壹)在羈押監管過程中玩忽職守,為犯罪嫌疑人或者涉黑涉惡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條件,串通辦案,遠程指揮或者放任不管的。

(十二)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惡犯罪人員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受犯罪人員及其家屬財物,或者接受請客吃飯、給予表揚、記功等考核結果的。

(十三)舉報違法違規行為,辦理涉黑犯罪分子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或者監外執行。

(十四)違法打探案情、打招呼、插手涉黑涉惡案件的。

(十五)其他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腐敗行為,導致對涉黑涉惡犯罪打擊不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壹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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