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裏給作者印象最深的是遺囑。之所以有這樣的印象,壹方面是因為它涉及到1300多萬英鎊財產(大概相當於今天的數百億美元)的分配,另壹方面也對人物的命運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梅吉的姨媽瑪麗留下了遺囑,這壹點也不過分。這份留給拉爾夫的遺囑穿透了男主角的內心,偷走了女主角的愛情,最終為這本書的悲劇埋下了伏筆。
事實上,書中的遺囑是壹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如果梅吉的父母在法律上發生爭執,也許故事的結局會完全不同。但這種假設只能留在讀者心裏,因為導演是作者,劇情的發展是作者事先設定好的。讀者的不甘最終化作壹朵雲,隨風飄蕩在德羅海達遼闊的草原上。
澳大利亞屬於英聯邦,適用的法律屬於普通法體系。對於瑪麗兩份遺囑的效力,論文得出結論:作者不了解英美法的規定,無權進行法律判斷。讓我們根據中國大陸的法律來談談這兩份遺囑的有效性。
改革開放前,意誌在中國人心中並沒有占據很重要的位置。然而,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中國的富裕人群開始越來越關註這個問題。遺囑是家族財富在傳承過程中必須面對的問題。讓他身後的家庭更加理性的面對財產,也可以避免家庭成員之間不必要的財產爭奪戰,讓人回歸人性。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五類: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書面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使是後來自己寫的遺囑也不能撤銷或變更。
瑪麗在她的第壹份遺囑中把財產留給了她弟弟壹家。這份遺囑是在律師見證下完成的,並委托律師保管。按照中國大陸法律的理解,這份遺囑應該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只是在我國,文書和行為的公證是由公證員進行的,而不是律師。
瑪麗給拉爾夫的遺囑屬於自寫遺囑,雖然時間順序較晚,但並無實際意義,因為根據中國大陸法律,最後的自寫遺囑當然不能改變之前的公證遺囑,帕迪將獲得財產,拉爾夫無權代表教會接受遺產。拉爾夫和梅吉的愛情可能會圓滿結束。但書中律師建議帕迪起訴,費和帕迪拒絕,深深傷害了這位有良知的遺囑人。善良的帕迪和菲律賓,飽受貧窮之苦,不敢奢望這筆巨額財富,只想過平凡的生活。
在財富面前,即使有遺囑,也很難說會給後代帶來好運還是厄運。拉爾夫得到了他想要的遺囑,但他在工作上的成功卻換來了愛情悲劇和精神折磨。命運,就交給命運吧。剩下的交給其他人。壹切都遵從心的自然流動。
在這壹點上,作者需要多說壹點,以免讀者誤解。遺囑不用公證,與遺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最高效力。變更或撤銷事先公證的遺囑內容時,需要以公證的形式進行。考慮到人生無常,立遺囑人年老體弱時可能會神誌不清,所以立遺囑人最好在神誌清醒、身體健康的情況下立書面遺囑,所有內容都是手寫的,如果可能的話,還要有律師公證或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