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蚌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臨時號牌發放材料。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申請表;
所有者的標識。
二、蚌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臨時號牌發放流程
1.申請人準備好申請材料後,直接提交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或農機監理機構辦證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員或農機監理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網上或者當場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補正通知書》。
2.註冊審核崗審核車主身份證明、拖拉機運輸單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等材料。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存儲信息,確定臨時行駛車牌號。簽註並發放臨時行駛證。
三、蚌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臨時行駛證發放條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應當申請臨時號牌,填寫申請表,並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交驗。
四、蚌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臨時號牌依法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修訂)
第壹百二十壹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17日國務院令第563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第二十壹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車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通過安全檢驗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發放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使用過程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車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6月29日修訂)
附件第176條: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發證。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蚌埠市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臨時牌照發放時,需要在準備材料的同時購買車輛強制保險,還需要拍攝全車照片才能辦理臨時牌照。這個臨時車牌也是有使用期限的。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太平洋汽車網壹對壹購車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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