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協作辦案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安實務細則》的規定,跨地區協作辦案的條件是: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偵查和強制措施執行的協作請求,且法律手續完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無條件、及時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協作程序:
1,制作合作信。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與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書,寫明請求協作的具體工作和要求。
2.指定處理。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收到異地公安機關的協作辦案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後,應當指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
執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獨立行使行政權和限制分工的原則;獨立行使執行權,在此基礎上,在執行權內部架構上,建立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執行權的分工和制約機制;
2.基本人權保護原則;被執行人依據憲法享有的基本人權不受普通債權執行的侵犯和剝奪;
3.貫徹及時性原則;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權利應當由執行機關及時實現,不得延誤,實現過程中效率與公平發生沖突時,效率優先;
4、根據法定程序原則。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四十六條公安機關執行傳喚、傳喚、拘留、逮捕以及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時。在異地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合作辦案的請求,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
開展詢問、質詢、鑒定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配合辦案的請求,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第三百四十七條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連同相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壹並向辦案地公安機關提供。必要時,可將上述法律程序通過傳真或通過公安機關相關信息系統傳送至協作公安機關。
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拘留證;請求協助進行調查活動,如搜查、扣押、查封、查詢和凍結,應提供搜查令、扣押決定、查封決定、協助查詢財產通知和協助凍結財產通知;請求協助進行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調查活動,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第三百四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定部門集中受理和審查合作請求。對符合本規定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合作請求,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
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的,只要合法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無條件、及時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者設置其他條件。
第三百四十九條合作過程中獲得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
第三百五十條異地執行傳喚、強制傳喚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同傳喚、強制傳喚犯罪嫌疑人到當地或者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其居住地進行訊問。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