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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出軌行為有哪些?

女方的出軌行為如下:

1,女方以結婚為借口騙取對方財物;

2.很有可能成功後下落不明;

3.隱瞞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誘導他人與其登記結婚。

婚姻詐騙又稱婚姻詐騙、婚姻詐騙,是指詐騙分子騙取他人感情、財物,按照國家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為誘餌,誘騙他人發生性關系、生育的行為。婚姻中,壹方故意隱瞞婚姻狀況、債務糾紛、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對另壹方不利的疾病。最常見的騙婚類型通常是詐騙分子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假身份證、假戶口本等虛假信息與他人登記結婚,騙取錢財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第二百四十壹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強奸並與之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犯傷害、侮辱等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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