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4.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土地是最寶貴的,宅基地對農民來說很重要。
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
(二)原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150平方米、丘陵地區和山區每戶150平方米的標準;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土地權屬爭議;
(四)現有農村宅基地面積能夠滿足子女單獨立戶的需要;
(五)原有農村住房(宅基地)出租、贈與、轉讓或已納入當地政府規劃改造範圍的;
(六)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在本村定居並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實施(鄉)村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綜上所述,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申請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經討論、公示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最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363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364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第365條
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