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方擁有兩套以上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的轉移;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4、集體組織同意的轉讓行為;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隨房屋壹並轉讓。
農村的房子可以買賣,但是因為農村的房子占用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農村的房子可以賣給任何人,不像城市的商品房,但是農村的房子只能賣給同壹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允許像城市人壹樣在農村買房。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具體情況:
1.農村宅基地流轉有嚴格限制。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宅基地買賣無效。“壹戶壹宅”,村民轉讓宅基地後得不到。
2.宅基地可以在農村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轉讓給非農村組織成員。農村組織成員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所有,分配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流轉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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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