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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拒不履行合同是犯罪嗎?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雙方在進行交易時壹般都需要簽訂合同,合同的簽訂只是對雙方的某種保障。但是很多時候壹方拒不履行合同,那麽《民法典》中拒不履行合同是犯罪嗎?下面我來回答妳的問題。

1.《民法典》中拒不履行合同是犯罪嗎?

不屬於。拒絕履行合同屬於違約行為,不構成違法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屬於欺詐,屬於違約,不履行合同的壹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承擔違約責任的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詐騙和合同違約有什麽區別?

1.演員主觀目的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是非法占有。在合同糾紛中,沒有這個要素。合同詐騙的最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被占有的財物被挪作他用或者被自己揮霍,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履行合同的意誌。但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如資金周轉困難、采購物資不能及時到位等,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客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兩者的主要主觀區別。

2.兩者的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表現是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簽訂合同時,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合同中所列的設備條件。這些只是為了讓對方簽署合同而欺騙雙方。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壹定要利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演員可能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行為,但比合同欺詐嚴重得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遊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盈利而簽訂煤炭交易合同。收到預付款後,多方尋找上遊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願意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行為人雖在未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不存在欺詐的主觀目的。所以不能認定為欺詐,應該作為合同糾紛處理。

3.演員對合同的履行有不同的態度。

在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因為他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旦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他會以任何理由消失或推脫不履行合同,不返還財物,也不賠償對方那部分損失。壹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都會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職責,有壹定的履行能力、誠意和熱情。壹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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