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間合同的效力壹般是永久的。除非有效性存在以下缺陷:
(1)無效;
(二)被撤銷的;
(三)附解散條件;
(4)有時間限制等。
(五)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六)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無效;
(7)法律的其他規定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第160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第二,居間合同的特征是什麽?
1.居間合同的目的是方便委托人與第三方訂立合同。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表現為報告締約機會或者作為締約媒介。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是通過居間活動取得報酬。中間人的活動只有在有助於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間建立有效的契約關系時才有意義;
2.中間人在合同關系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
中介合同的客體是中介人依據合同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哪種中介,中介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當事人的壹方。中介只向委托人報告能夠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第三方,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中介,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具體過程。他的角色只是壹個中介服務人。它只是在交易雙方之間起到介紹和幫助的作用;
3.中介合同是約定的、雙方的、不必要的。
居間合同的不成功,是指只要委托人和居間人同意,居間人就有義務根據委托人的指示進行調解,並且壹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成果,委托人應當支付報酬,合同成立,無需以交付貨物作為合同的重要要件;
4.中介合同是有償的。
中介以報酬為職業。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後,委托人當然會向中介支付報酬,作為其活動的報酬。無償促成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不屬於居間合同,屬於服務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