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共有原則是我國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則之壹,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共同財產。因此,如果拆遷款是在離婚期間產生的,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兩人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拆遷款的分配比例應為:勞動所得部分和財產增值部分由兩人平分;屬於壹方的財產歸該方所有。如果婚姻存續期間,其中壹方沒有經濟收入,但對家庭事務做出了重要貢獻,那麽根據法律規定,另壹方也應該得到相應的分配比例。當然,在實踐中,如果離婚雙方協商壹致,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配拆遷款。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壹致,則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配。
如果兩個人簽了離婚協議,但協議不涉及拆遷款的分配,該怎麽辦?如果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但不涉及拆遷款的分配,那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配。本案中,離婚時有拆遷款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配。如果已經簽訂離婚協議,但雙方對拆遷款的分配有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解決。在處理糾紛時,要考慮雙方的意願、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決進行分配。
在離婚按人頭分配拆遷款時,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配。兩人未簽訂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的,按法定分配比例分配。如果已經簽了離婚協議,但不涉及拆遷款分配,也需要按照夫妻共有財產的原則進行分配。任何爭議都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