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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間主動返還贓物還是壹句話嗎?

法律分析

贓款贓物在留置期間主動返還的,監察機關在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時,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貪汙罪的,應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款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是否需要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壹條* *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自願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察機關在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時,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經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壹)主動投案,真誠悔罪的;(二)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3)積極返還贓物,減少損失;(四)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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