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點: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書生效後,表明人民法院最終依法解決了雙方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
2.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院調解生效後,不允許再起訴,但不允許調解的離婚案件或調解撤訴好的離婚案件等幾個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壹定程度的強制執行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性。壹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的,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調解的意義
1.離婚調解書生效後,與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說,當妳們雙方簽收後,從法律上講,妳們就離婚了,不再是夫妻。
2.有了離婚調解書,就不用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了,也不能要求法院判決。
3.離婚調解書不是離婚判決書:判決送達後,雙方在上訴期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但調解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壹方不簽字就是不同意調解,調解無效,由法院作出判決。
三、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1,離婚案件調解和解;
2、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3.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進行調解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六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