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與他人有合法配偶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配偶與他人結婚有兩種形式:壹種是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屬於法定重婚;二是配偶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也稱事實重婚。如果出軌壹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則涉嫌犯重婚罪。如果只是偶爾出軌,是道德問題,但不構成犯罪。離婚起訴出軌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可以認定為重婚: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婚禮,實際共同生活;
(2)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視為夫妻,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
(3)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並有子女;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不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並在相對固定的住所居住6個月以上;
(5)周圍的人普遍公認是夫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組織適用的解釋(壹)》第八十六條規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婚姻中的無過錯方不僅可以主張過錯方支付物質損害賠償,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