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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修訂時間

我國《安全生產法》於2009年和2014年兩次修訂,最近壹次修訂於2014年8月31日,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我國因此制定了《安全生產法》,並於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1.公民和組織在安全法中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安全法的亮點

1,亮點壹: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國家安全法

2.亮點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3.亮點三:確保文化安全。

4.亮點四: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

三、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並監督_

推動和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_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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