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基本原則是指當勞動法的本質和基本精神得到集中體現時,應體現和遵循的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主導勞動法制定的全過程,為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關系。與基本原則的特點相適應,統治階級往往通過國家的根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來規定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淵源。
基本原則如下:
1,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的原則;
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3、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