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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國際商法課程有什麽意義?

第壹,學習和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入門”。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必須學會與國際商事主體打交道,以保護自己的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票據法第九十六條也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為國際商事領域的國際法規範轉化為國內法規範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內法規範直接約束中國公民和法人。

第二,學習和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走出去”。圍繞國家戰略和跨國投資理念,中國企業“走出去”機遇與風險並存。如何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實現“壹帶壹路”戰略,需要法律界定者認真思考——國際商法不可或缺。

第三,學習和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參與國際競爭,在競爭中取勝。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人類生活在全球範圍內發展,全球意識迅速崛起。各國在政治、經濟、貿易上相互依存。

附:國際商法典的概念。國際商法: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的對象是各國商業組織在跨國經營中形成的國際商事關系。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就是涉及營利性國際商事主體的商品流通關系,無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還是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者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出了壹國國界的範圍,這種關系就可以稱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壹國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以“商”為定性規定,這就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於以主權國家內部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不同於以國家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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