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哥哥姐姐應該買得起。如果兄弟姐妹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或者只能保證自己的基本需求,那麽他們對兄弟姐妹就沒有法律責任。
2、父母已經去世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兄弟姐妹沒有法定義務撫養兄弟姐妹;
3.弟弟妹妹未成年。如果兄弟姐妹已經達到18周歲,即使不能養活自己,兄弟姐妹也沒有贍養義務。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否則兄妹扶養兄妹的義務不能成立。
4.兄弟姐妹由直系兄弟姐妹撫養。兄弟姐妹不履行對兄弟姐妹的贍養義務,兄弟姐妹不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
5、兄妹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如果兄妹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有經濟來源,或者兄妹沒有經濟來源但有勞動能力,那麽法律上就沒有贍養兄妹的義務。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否則兄妹扶養兄妹的義務不能成立。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扶養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弟姐妹撫養的負擔得起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姐姐確實可以做哥哥的監護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撫養權的,由下列有撫養權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2)兄妹;3)其他近親屬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父親或者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如果姐姐有生活能力,壹定會撫養弟弟。所以,如果父母雙亡,姐姐有能力的話,壹定會撫養弟弟。都是家庭成員,不能因為有血緣關系,就要付出相應的責任,不管有沒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