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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抽查令管理辦法18

法律分析:2019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令號18),統壹規範了全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法律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組織抽樣、檢驗和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監督抽查分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

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監督抽查的統籌管理、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全國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信息。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抽檢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六條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采樣、購買、運輸、檢驗、處理和復查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的材料和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者拒絕監督抽查。

第八條同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六個月內不得對同壹生產者按照同壹標準生產的同壹商標、同壹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壹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抽查。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能夠證明六個月內同壹產品已被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抽查和應對突發事件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不再重復抽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監督抽查實行抽樣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布監督抽查結果。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披露監督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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