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保密和信息公開並重
保守國家秘密需要把知道秘密信息的人控制在最低限度,而政府信息公開需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這兩者看似矛盾,其實是辯證統壹的,就像壹枚硬幣的兩面。公開是壹般原則,保密是例外。
新保密法從1995調研論證,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人民群眾提出了2000多條修改意見。從修法的時間之長、民眾的參與程度以及國際社會的高度關註可以看出,要平衡兩者的關系並不容易。
此次修訂充分考慮了保密與公開的關系。壹是明確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實行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了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二是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第三,明確規定機關單位分類不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是完善解密制度,規定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審查制度。
新保密法的相關規定是依法保密、依法公開、適度保密,充分體現了我國民主政治的進步,是新保密法的亮點。
第二,縮小國家秘密的範圍
為了糾正過去秘密太多、範圍太廣、解密不及時的現象,新保密法建立和完善了四項制度措施,盡可能縮小國家秘密範圍,守住安全,放開該放的。
(1)是收集秘密的權利。
新保密法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保密權限。根據新規定,縣級機關和單位不再擁有涉密權,必須得到上級授權才有涉密權。加密主體大大減少,可以節省大量管理成本。
(2)建立保密責任人制度。
根據新保密法,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是保密工作負責人,負責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首次將保密負責人寫入保密法,解決了保密權責不清的問題。
(3)建立保密期限制度。
過去“只標註密級,不標註期限”,導致“壹密終身不變”。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體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65,438+00年。
(4)完善了自解密和解密審查相結合的解密系統。
新保密法規定,已經過期的國家秘密,應當自行解密;保密事項的範圍在保密期限內不再視為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不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