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雖然發生在夫妻之間,但丈夫確實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和強迫通奸行為。並且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也侵犯了女性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強奸罪有以下要素:
1.立法機關雖然沒有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奸犯,即所謂的“婚內強奸主體”,但也沒有明確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
2.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性不可侵犯,女性的性權利是女性特有的人身權。侵犯這壹權利就侵犯了婦女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正當性交的權利;
3.行為客觀上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違背婦女意誌與婦女發生性交;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強迫奸淫的目的。這裏的“女人”並不排斥妻子,但是否違背女性意誌才是關鍵。顯然,婚內強奸符合這個條件。
綜上所述,婚內強奸不僅會對妻子造成壹定的身體傷害,還會對妻子造成難以估量的心理傷害,比如性厭惡、性冷淡等,這在那些感情已經破裂、根本沒有愛情的婚姻中會更加嚴重。如果妻子將性生活視為仰慕的表現,丈夫出於自私、惡意或其他不正當的原因強迫她與自己發生性關系,那麽丈夫的行為所造成的心理傷害與其他強奸行為並無本質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